若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其他債務,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,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,與支付現金租金予出租人之性質相同。 因此,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,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,辦理扣繳及申報。
舉例說明,A公司向B君承租房屋,每月除支付租金80,000元外,並約定10%應扣繳稅款及1.91%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均由A公司負擔,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總額90,816元〔=80,000元÷(1-10%租金扣繳率-1.91%補充保險費率)〕扣繳稅款9,081元(=90,816元×10%)及申報。 資料來源:財政部南區國稅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