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(108)年度暫繳申報自9月1日至9月30日止,本所呼籲營利事業儘早辦理報繳作業,如未依限辦理暫繳,國稅局除將依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/2核定為暫繳稅款外,依法尚需按日加計利息。
營利事業除符合免辦暫繳申報者外,應辦理暫繳者可從一般申報或試算申報兩種方式擇一。
- 擇一般申報的營利事業,可按上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1/2作為暫繳稅額;
- 可採用試算申報的營利事業,若公司組織,會計帳冊簿據完備,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,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,可採用試算申報。
若營利事業108年度暫繳申報如採試算申報,即以108年度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,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,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,再以相當全年之比例12/6換算全年課稅所得額,按108年度稅率20%或19%計算,其1/2為應納暫繳稅額。
舉例說明: (一)甲公司試算108年度前半年課稅所得額為20萬元,換算全年課稅所得額為40萬元(200,000元*12月/6月),因換算全年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,適用19%稅率,應納暫繳稅額為38,000元。 (二)乙公司試算108年度前半年課稅所得額為40萬元,換算全年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(400,000元*12月/6月),適用20%稅率,應納暫繳稅額為80,000元。
本所提醒營利事業,採用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者,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,透過網路方式上傳附件資料,免再寄送紙本,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,應於108年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、稽徵所或服務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