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營業人使用收銀機或POS機開立統一(電子)發票情況普遍, 屢有因生意忙碌或工讀生不熟悉收銀機或POS機操作, 致銷售金額登打錯誤。當發現錯誤時,消費者已離開現場, 無法收回錯誤發票作廢重開,這時別著急, 記得趕快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, 就不會被處罰了。
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,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,如有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情形, 應收回原發票作廢,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。如未作廢重開,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, 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, 將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%罰鍰。
不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, 在未經檢舉、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 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, 所開立給營業人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, 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,無短報、漏報、 短開、溢開營業稅額,免予處罰。
因此,如銷售對象為個人時, 無法向消費者收回發票作廢重開,但發現誤開後,在未經檢舉、 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, 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,則可免予處罰。
再次提醒,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書寫錯誤, 應記得收回作廢重開,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,應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, 以免受罰。 資料來源:南區國稅局